- 第 272-1 條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86 條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76421號令修正公布第286條條文;增訂第272-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