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2 條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36 條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 第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一百 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 之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 ,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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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7511號令修正公布第12、3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18853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1年7月4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25835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1年8月26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40010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2年1月17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06823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2年4月1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30283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2年8月4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37441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2年10月19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05549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4月2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18680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7月16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2096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8月5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11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