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八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 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社會局、警察局及衛生局代表各一人。 (二)民間團體代表七人。 (三)學者專家五人。 前項第一款之代表,應由各機關薦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委員任期二年,本府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外聘委員任期屆 滿得續聘一任,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原聘委員總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遇情況特殊得全部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委員於聘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應經本會會議 決議後,報請市長予以解聘(派)。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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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300072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