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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7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推 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應設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其組織及會議事項,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300072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