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1-1 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 (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 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民政類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241號令修正公布第2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141015947號令發布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05月28日修正第21-1條條文,施行日期自115年01月0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