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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4-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0184400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
  • 第 6 條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應建立原住民就業 資料庫。 各機關進用人員時,應函請原民會提供人力資料,原民會應於收到函文七 日內提供。 經依前項進用而未報到任職或任職未滿二年者,自未報到或離職之日起二 年內不予列入原住民就業人力資料庫。但其職缺仍應遞補符合資格之原住 民;遞補期間免繳納差額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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