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申請方式: (一)意外死亡者,依下列順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監護人提出申請。 (二)意外殘廢者,由本人或其受託人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三)意外事故發生後應於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原住民族事務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或本市各區公所申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5-3002
臺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意外傷亡慰問金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原綜企字第101326367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