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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原綜企字第101326367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具體照顧遭遇意外事故致傷亡之臺北 市原住民,以保障其生活上之基本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 二、符合本要點申請意外傷亡慰問金者: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 以上之原住民,但申請者不在此限。
  • 三、本要點所稱意外傷亡,係指遭受天然災害以外之意外傷害,且並非由 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其身體殘廢或死亡者。
  •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分為意外死亡及意外殘廢二種,其慰問金額核發標準 如下: (一)意外死亡者:核發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整。 (二)意外殘廢者:依其殘廢程度核發慰問金,最高新台幣十萬元整,相 關項目不得重複申領,其殘廢事項及核發慰問金額標準如附表(附 件一)。
  • 五、申請方式: (一)意外死亡者,依下列順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監護人提出申請。 (二)意外殘廢者,由本人或其受託人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三)意外事故發生後應於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原住民族事務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或本市各區公所申請。
  • 六、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表(附件二)。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全戶戶籍謄本或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意外死亡或殘廢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指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報告 書、相驗屍體證明或醫療證明等)。 (五)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七、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原民會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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