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1 條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 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其他機關、公營事業機 構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 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 險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 第 47 條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 給付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四、自通知保險給付之日起,逾十年不行使。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役政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181號令修正公布第41、47、50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7953號公告第2條第2項、第3項所列屬「內政部役政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20日起改由「內政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