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申請方式如左: (一) 低收入戶者死亡,應由其家屬或親屬於其死亡二個月內,檢具有關 證明文件向死亡者之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二) 單身低收入戶死亡,而無家屬或親屬予以收殮時,得由同鄉好友於 其死亡後二個月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通知本市殯葬管理處處置, 並由該處向社會局申請。 (三) 社會局委託私立救助機構收容之院 (所) 民死亡,由各該收容之院 (所) 於其死亡後二個月內向社會局申請。 (四) 在本市死亡無人收殮之無 (名) 主者,應由警察機關依「解剖屍體 條例」規定處理後,通知本市殯葬管理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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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3002
臺北市貧困市民喪葬補助費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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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6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86)府社二字第86055002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