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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6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86)府社二字第86055002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貧困市民喪葬補助費核發事宜, 特訂定本須知。
  • 二 補助對象如左: (一) 本市冊列有案低收入戶 (以下簡稱低收入戶) 。 (二) 本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 委託私立救助機構收容之院 (所) 民。 (三) 在本市死亡無人收殮之無 (名) 主者。
  • 三 申請方式如左: (一) 低收入戶者死亡,應由其家屬或親屬於其死亡二個月內,檢具有關 證明文件向死亡者之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二) 單身低收入戶死亡,而無家屬或親屬予以收殮時,得由同鄉好友於 其死亡後二個月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通知本市殯葬管理處處置, 並由該處向社會局申請。 (三) 社會局委託私立救助機構收容之院 (所) 民死亡,由各該收容之院 (所) 於其死亡後二個月內向社會局申請。 (四) 在本市死亡無人收殮之無 (名) 主者,應由警察機關依「解剖屍體 條例」規定處理後,通知本市殯葬管理處處置。
  • 四 應備文件如左: (一) 低收入戶卡 (非低收入戶免繳) 。 (二) 埋 (火) 葬許可證。 (三) 墓地或靈骨堂 (塔) 使用證明書 (埋葬許可證已註明葬於本市公墓 者,可免附墓地使用證明書) 。 (四) 法院檢察官或醫院填發之死亡證明書。 (五) 戶籍證明文件 (證明申請人與死者具家屬或親屬關係,由本市殯葬 管理處及救助機構向社會局申請者免繳) 。
  • 五 申請流程表如附表。 表 程 流 請 申 費 助 補 葬 喪 民 市 困 貧 ┌──────────────────────┐ │  人   請   申   寫    填  │ ┌─┼──────────────────────┼─┐ │ │  表    請 申 │ │ │ └──────────────────────┘ │ │ ┌─────────────────┬────┐ │ │ │  所     公     區  │ 時 限 │ │ │ ├─────────────────┼────┤ │ │ │ │ 到 隨 │ │ │ │  室     發     收 │ │ │ │ │ │ 辦 隨 │ │ │ └─────────────────┴────┘ │ │ ┌─────────────────┬────┐ │ │ │ 課 會 社 │ 時 限 │ │ ┌─┴┐├─────────────────┼────┤┌┴─┐ │ ││ │ 到 隨 ││申合│ │逕不││ 發 收 │ ││ 規│ │予合││ │ 辦 隨 ││ 定│ │函規│└─────────────────┴────┘│請者│ │覆定│┌─────────────────┬────┐│ 通│ │ 者││ 辦 簽 │ 時 限 ││人知│ └─┬┘├─────────────────┼────┤└┬─┘ │ │ │ 到 隨 │ │ 註│ │ 人 辦 承 │ │ │ : │ │ │ 辦 隨 │ │ 全│ └─────────────────┴────┘ │ 程│ ┌─────────────────┬────┐ │ 時│ │ 行 判 │ 時 限 │ │ 間│ ├─────────────────┼────┤ │ 隨│ │ │ 到 隨 │ │ 到│ │ 長 課 │ │ │ 隨│ │ │ 辦 隨 │ │ 辦│ └─────────────────┴────┘ │ │ ┌──────┬────┬─────┬────┐ │ │ │ 者定規合不 │ 時 限 │ 者定規合 │ 時 限 │ │ └─┼──────┼────┼─────┼────┼─┘ │ │ 到 隨 │ │ 到 隨 │ │ 文發校繕 │ │ 文發校繕 │ │ │ │ 辦 隨 │ │ 辦 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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