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公用事業類
自來水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4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4年6月29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4336號令增訂公布第12-1條條文
  • 第 12-1 條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應視限制程度減免土地增值 稅、贈與稅及遺產稅。 前項土地減免賦稅區域及標準,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自來水事業應於水價外附徵一定比例之費用,協助第一項土地受限地區地方建設。 前項之一定比例及協助地方建設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