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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公用事業類
自來水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6年5月21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15470號令修正公布第50條條文
  • 第 50 條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應依用水設備標準裝設,並經自來水事業或由自來 水事業委託相關專業團體代為施檢合格,始得供水。 前項用水設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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