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整建,包括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限 於原有合法建築物坐落基地內,並以一門牌一幢為原則,但得為獨立 住宅或雙併住宅。申請雙併住宅應以編有門牌之二幢或二戶以上合法 建築物共同提出申請。 前項門牌,限為本要點七十五年五月十二日頒發實施前已編訂在案者 。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3010
臺北市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整建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5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85)府工建字第85051237號函修正第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