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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5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5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85)府工建字第85051237號函修正第2點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依據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以 下簡稱管制規則) 之規定,針對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保護區內原 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整建,等訂定本要點。
  • 二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整建,包括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限 於原有合法建築物坐落基地內,並以一門牌一幢為原則,但得為獨立 住宅或雙併住宅。申請雙併住宅應以編有門牌之二幢或二戶以上合法 建築物共同提出申請。 前項門牌,限為本要點七十五年五月十二日頒發實施前已編訂在案者 。
  • 三 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認定,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為都市計畫發布 實施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本市舊市區為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 日,文山區 (原景美、木柵區) 為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南港 、內湖區為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士林、北投區為民國五十九 年七月四日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起造人應檢具左列證件之一以憑 認定。 (一) 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二) 繳納房屋稅之收據。 (三) 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四) 戶籍證明。 (五) 門牌證明。 (六) 其他經本府認定足以證明之件 (包括航測圖等) 。
  • 四 申請地必須為一宗土地,其建蔽率、建築面積、建築物高度及樓層數 ,均依管制規則之規定辦理;地下層得建築一層,面積不得超過建築 面積之二分之一。
  • 五 起造人限為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經所有權人同意之其配偶或 其直系血親。
  • 六 申請整建之建築基地,應有都市計畫道路或編有門牌之現有道路或產 業道路通達,道路寬度至少為二‧五公尺;其因坐落位置、地形特殊 者,得不受前述道路寬度或相關法定停車位附設之限制。
  • 七 申請整建時,由本府工務局會同建設局及轄區區公所、戶政事務所派 員實地會勘認定符合本要點之規定,於報請本府核准後,始得核發建 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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