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2 條除前三條規定外,處罰機關委託其他機構辦理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或其 他方式自動繳納罰鍰業務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處罰機關委託其他機構代收罰鍰者,均應訂約辦理之,其自動繳納罰緩作 業方式,依合約規定辦理,並由處罰機關印製代收鍰收據,供受託之構使 用。 前項委託合約,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後實施。
- 第 79 條本細則施行日期另定之。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19日內政部(88)台內警字第8870237號令、交通部(88)交路發字第884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2、7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