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至原任屆滿之日止。但任期內主任委員如有異動,秘書處得報 請市長提前終止委員任期,重新辦理委員聘(派)事宜。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秘書處報請市長核定後 ,予以解聘(派):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五)因故無法行使職權。 (六)違反行政程序法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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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671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