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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002437130號令修正發布第15、16條條文
  • 第 15 條
    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 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遺產 稅證明書或其他辦妥繼承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 第 16 條
    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表一至表五。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 求檢附正本,以供查核。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增資變更登記、分 割、收購、股份轉換或合併相關登記者,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委託會計師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先予簽核預擬資本額查 核報告書,並於基準日次日起十五日內再補送截至基準日為止之會計師資 本額查核報告書憑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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