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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1111560155號令修正發布第6、8、9、36條條文
  • 第 6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控制與從屬關係,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事業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 二、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三、二事業間,有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所定情形,而致一事 業對另一事業有控制力。 四、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 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一、事業與他事業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 二、事業與他事業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 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
  • 第 8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事業結合,由下列之事業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與他事業合併、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為參與結合之 事業。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為持有或取得之事業。但持有或取 得事業間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或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者,亦 得為最終控制之事業。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之營業或財產者,為受讓或承租之事業。 四、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為控制事業。 應申報事業尚未設立者,由參與結合之既存事業提出申報。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具控制性持股之子公司參與結合時, 由金融控股公司提出申報。
  • 第 9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事業結合,應備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申報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結合型態及內容。 (二)參與事業之姓名、住居所或公司、行號或團體之名稱、事務所或營 業所。 (三)預定結合日期。 (四)設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及其證明文件。 (五)其他必要事項。 二、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一)事業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參與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項目。 (三)參與事業、與參與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以及與參與事 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營 業額。 (四)每一參與事業之員工人數。 (五)參與事業設立證明文件。 三、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四、參與事業就該結合相關商品或服務之生產或經營成本、銷售價格及產 銷值(量)等資料。 五、實施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及限制競爭不利益之說明。 六、參與事業未來主要營運計畫。 七、參與事業轉投資之概況。 八、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人或團體,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 之概況。 九、參與事業之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其 最近一期之公開說明書或年報。 十、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十一、主管機關為評估結合對競爭影響所指定之其他文件或其他資料。 前項申報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事業結合申報,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第一項應備文件或資料者,應於申報 書內表明並釋明之。
  • 第 36 條
    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 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 三、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 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 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 六、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 七、違法後改正情形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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