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97.04.09 法律字第0970004843號函 行政罰法所稱「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係由2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事業結合時,如已達申報門檻而未於事前申報者,固應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予以處分,至無申報義務之他事業,是否與結合事業故意共同實施不為申報之行為而有共同違反申報義務之情事,則須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