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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人事類
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考試院考臺銓二字第1140700095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刪除第16條條文
  • 第 6 條
    本法及本細則所稱主管機關,指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相當二級或三級機關 之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 第 1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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