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上班時間分為彈性時間與核心時間: (一)彈性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為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下午 四時三十分至六時三十分;星期五為上午七時至九時三十分,下午 四時至六時三十分。在彈性時間內員工可自由選擇其上、下班時間 。 (二)核心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為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 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星期五為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 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在核心時間內,各機關員工除依規 定請假者外,均應到勤上班。 (三)中午休息時間為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除下午請半天假 者外,此段時間不得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四)各機關如遇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且補行上班 日為星期六,當日原則比照星期五之彈性時間與核心時間辦理。惟 各機關得視業務情形,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 五、員工本人有懷孕、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情形,或於上班前、下班後 ,須親自接送或照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家庭成員者,得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機關同意後調整其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下 班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九時三十分,下午四時至六時三十分: (一)六十五歲以上。 (二)就讀國民小學之學童、學齡前之幼兒或嬰兒。 (三)重大傷病。 (四)身心障礙。 (五)懷孕期間之配偶。 前項所稱重大傷病,須由各機關依員工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 格醫院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之範圍覈 實認定;所稱身心障礙,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 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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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43001573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