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使員工差勤管理人性化,提振員工士氣,滿足員工追求更高生活品 質之需求及提高行政效率,並藉以紓解大臺北都會區交通壅塞之問題 ,特訂定本要點。
- 二、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民眾洽辦公務,不使民眾感到不便。 (二)建立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及職務代理人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三)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 (四)在現有人力下辦理,不得因而請求增加員額。
- 三、實施對象: (一)本市市政大樓各機關均依本要點實施彈性上班,惟如基於業務需要 ,機關首長得指定部分人員,固定在某一時段或不實施彈性上班。 (二)與民眾接觸較頻繁且已實施彈性上班及業務性質特殊之單位,為避 免影響為民服務工作,造成民眾洽公不便,除報經本府核准外,不 得變更現有之彈性上班時間。
- 四、上班時間分為彈性時間與核心時間: (一)彈性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為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下午 四時三十分至六時三十分;星期五為上午七時至九時三十分,下午 四時至六時三十分。在彈性時間內員工可自由選擇其上、下班時間 。 (二)核心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為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 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星期五為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 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在核心時間內,各機關員工除依規 定請假者外,均應到勤上班。 (三)中午休息時間為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除下午請半天假 者外,此段時間不得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四)各機關如遇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且補行上班 日為星期六,當日原則比照星期五之彈性時間與核心時間辦理。惟 各機關得視業務情形,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 五、員工本人有懷孕、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情形,或於上班前、下班後 ,須親自接送或照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家庭成員者,得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機關同意後調整其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下 班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九時三十分,下午四時至六時三十分: (一)六十五歲以上。 (二)就讀國民小學之學童、學齡前之幼兒或嬰兒。 (三)重大傷病。 (四)身心障礙。 (五)懷孕期間之配偶。 前項所稱重大傷病,須由各機關依員工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 格醫院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之範圍覈 實認定;所稱身心障礙,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 礙證明。
- 六、各機關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於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每一辦公室須至少有一人在勤,以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
- 七、各機關員工於上班日,除因請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外,每天 上班時數須滿八小時。
- 八、各機關員工,除正副首長、經機關首長許可或服務機關已報經本府同 意採行員工自主管理者外,每日出勤應按規定親自辦理到退手續,於 上班時刷上班卡,下班時刷下班卡。如有代刷卡情事,託代雙方均應 視情節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故障無法刷卡時, 到、退勤由各機關人事單位通知改按簽名方式辦理,人事單位並應指 派專人負責出勤管理。
- 九、請假起訖時間: (一)全日請假:請假時間應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 1.上午請半天假者:請假時間應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下午上班時間為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不實施彈性時間。 2.下午請半天假者:請假時間應為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 分,上午上班時間自上班刷卡時間起算應滿四小時。 (三)逾上午九時未上班辦理請假者,請假起始時間應為上午八時三十分 。
- 十、各機關於上班時間內,機關首長應指定人員負責查勤,並將結果列入 紀錄;無故不在勤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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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43001573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