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各機關辦理各項活動時,除應遵照「臺北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外,得視 活動性質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為參加人員投保傷害保險;須租借車輛時,其契約訂 定應參考交通部訂頒之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6-2007
臺北市政府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給字第1093002864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