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提倡正當娛樂及活動,增進身心健康,鼓舞工作情緒,促進團隊精神。
- 貳、員工文康活動: 一、所稱員工文康活動,係指各機關以聯誼、參覽、休閒、慶生等方式辦理之國內活動 。 二、各機關辦理員工文康活動應遵守事項: (一)活動時間以利用公餘及例假日為限。 (二)各機關舉辦員工文康活動應統籌規劃辦理,但活動性質特殊或配合機關需要 ,經機關首長同意者,所屬科、室單位得自行辦理。 (三)各機關辦理員工文康活動時,可視活動性質酌量邀請眷屬及退休人員參加, 並得酌收費用,以資聯誼。 (四)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先採取問卷 方式調查員工意願。 (五)文康活動所需經費,在年度預算項下支應,其中慶生活動金額不得逾預算金 額二分之一。
- 參、各機關辦理各項活動時,除應遵照「臺北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外,得視 活動性質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為參加人員投保傷害保險;須租借車輛時,其契約訂 定應參考交通部訂頒之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 肆、本市各級學校部分,由本府教育局另行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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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2007
臺北市政府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給字第1093002864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