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申請本基金之各項補助者,應自提起每一審訴訟後或聲請強制執行之日起 六個月內,檢具下列各項文件,向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 申請: 一 申請裁判費、執行費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起(上)訴狀影本、裁 判費或執行費收據影本。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遺屬申請訴訟 補助時,並應檢附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 申請律師費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律師委任狀 、未獲其他單位補助切結書外,第一審另須檢具起訴狀影本、調解不 成立證明文件影本,第二審或第三審應檢具上訴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 裁判文書影本。 三 申請生活費用補助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無工作收入或其他同性質補助 之切結書。 四 因發生職業災害罹患職業病,申請補助者:除前三款文件外,並應檢 附主管機關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或認定)為職業病之文件。 除前項規定外,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身分證影本。 二 申請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 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應提供有關文件影本。 前二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 申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2-4004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318009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