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輔助其所屬公教員工購置住宅及協助紓 解急難以安定其生活,特設置臺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及急難貸款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之 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市政府人 事處為主管機關。
- 第 3 條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 對外舉借之款項。 四 其他收入。
- 第 4 條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公教員工購置住宅及急難貸款。 二 償還對外舉借款項之本息。 三 依法規或契約應支付之費用。 四 經市政府核定應負擔之損失或費用。 五 其他有關支出。
- 第 5 條本基金之資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 第 6 條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7 條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 第 8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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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7-1005
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1480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8條
(原名稱:臺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新名稱:臺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