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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 21 條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第 96 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2-07-1005
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1480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8條
(原名稱:臺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新名稱:臺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