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市志之纂修,由臺北市立文獻館(以下簡稱文獻館)負責辦理。
- 第 4 條市志纂修前,文獻館應編擬市志凡例、綱目及纂修計畫,陳報本府核定後 據以辦理。
- 第 6 條文獻館為編纂市志,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洽請提供資料。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3-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2670700號令修正發布第3、4、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