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1545900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
  •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文化 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委員五人,由本府民政局、教育 局、工務局、警察局及都市發展局之副局長擔任,報請市長派兼之;其餘 由主任委員遴選下列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報請市長聘兼之 : 一 植物。 二 園藝。 三 景觀。 四 植病。 五 森林。 六 建築設計。 七 都市計畫。 八 都市設計。 九 相關公會、學會、基金會、公益團體。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第 4 條
    本會設幹事會,由本府文化局副局長擔任執行秘書,置幹事九人,由本府 文化局推派三人;本府都市發展局、工務局、民政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 程處及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大地工程處各推派一人,承主任委員 之命,處理會務。 本會得授權幹事會於必要時加邀本會委員二人至三人共同出席。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