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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31-01-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1545900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
  • 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第 4 條
    主管機關為處理關於受保護樹木之審議、諮詢、解釋、認定、協調、爭議 及重大違規事件,得設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樹委會)。 前項樹委會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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