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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兵管字第10130224400號函修正第3、4、2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 三、軍人公墓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管理單位為本局 權益編管科。
  • 四、軍人公墓之安厝以骨灰為之。原土葬之墓基,使用期限十年,屆滿前一年起,由本局通 知遺族撿骨另為安厝。
  • 二十七、軍人公墓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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