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違建查報人員應就其責任區 ,發現前點之新違建時,應查明確認後,於發現當日下午四時前填具 「即時強制拆除通報單」,通報建管處違建科拆除區隊,共約定翌日 (遇假日順延)會合時間及地點,並由查報人員引領拆除人員至現場 ,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即時強制拆除通知書」(以下 簡稱即時強制拆除通知書)查報並交違建人收執或現場公告拍照存證 ,副本交拆除人員於三日內執行拆除。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5-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2)北市都建字第102601548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102年7月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