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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2)北市都建字第102601548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102年7月9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避免危害發生,對施工中 新違章建築(以下簡稱新違建)採取即時強制拆措施,以維護公共安 全並期有效遏止新違建產生,特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訂定本作業 規定。
  • 二、依本作業規定應即時強制除之新違建,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款要件者: (一)施工中之違建,屬於依法無法補辦手續者。 (二)施工中之違建,構成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 三、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違建查報人員應就其責任區 ,發現前點之新違建時,應查明確認後,於發現當日下午四時前填具 「即時強制拆除通報單」,通報建管處違建科拆除區隊,共約定翌日 (遇假日順延)會合時間及地點,並由查報人員引領拆除人員至現場 ,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即時強制拆除通知書」(以下 簡稱即時強制拆除通知書)查報並交違建人收執或現場公告拍照存證 ,副本交拆除人員於三日內執行拆除。
  • 四、拆除區隊人員依「即時強拆除通知書」所載查報範圍及內容執行拆除 作業,如遇陳情人對「即時強拆除通知書」之內容有疑義時,查報員 應當場澄清,並依第六點辦理。
  • 五、當日查報案件應當日拆除完畢。但如遇結構堅固或面積龐大或情況特 殊之違建不能當日拆除完畢者,應於「即時強制拆除通報單」一併先 通報拆除區隊,由區隊長視情況增派拆除小隊或租械支援,現場拆除 人員應將查報資料及當日執行情形依序陳報建管處處長,並列管追蹤 直至拆除完畢為止。
  • 六、即時強制拆除案件一律不得准許緩拆或由違建人自行拆除,並不接受 任何協調。
  • 七、即時強制拆除案件,拆除區隊依規定檢附拆除前及拆除後照片,填寫 結案單辦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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