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領款機關應於次一上班日起 7日內,簽開付款憑單通知財政局以電腦連線存帳方式,歸 墊其專戶存款帳戶。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6-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務字第0953297090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