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小組置委員六至九人,除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下 列人員及工程專業人員(一至四人)組成: (一)專門委員。 (二)土地開發科科長。 (三)秘書室研考專員。 (四)政風室主任。 前項工程專業人員,得由本局商請本府工務相關機關派員兼任之,或由本局聘請非本府 人員擔任之。 副局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局長之職務代理人代理之。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局土 地開發科辦理。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7-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開字第10432279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