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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第 19 條十九、機關於工程開工前,應將工程基本資料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 ,並應於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後二十日內,將結算資料填報於前開 系統。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7-07-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開字第10432279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