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促進教育國際交流,鼓勵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 稱各校)與國外學校交換教師,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3-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秘字第100436077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點條文;刪除第11點條文;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育國際交流交換教師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育國際交流交換教師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