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 條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 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署依附表三之規定裁罰。
- 第 8 條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 由交通部委任觀光署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觀光傳播類
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交通部交授觀企字第1142000767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之附表一、第6條條文之附表二、第7條條文之附表三、第8條條文之附表四、第9條條文之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