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 條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 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署依附表三之規定裁罰。
- 第 8 條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 由交通部委任觀光署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
- 第 10 條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署 依附表六之規定裁罰。
- 第 11 條領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署 依附表七之規定裁罰。
- 第 12 條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本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規定者,由水域 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依附表八之規定裁罰。
- 第 13 條違反本條例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有關國家級或直轄市級、縣(市)級風 景特定區管理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署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附表九之規定裁罰。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有關觀光地區管理規定者,由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附表九之規定裁罰。
- 第 16 條依本標準規定裁罰時,應製作書面之處分書;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交 通部觀光署定之。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 規定裁罰時,其處分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觀光傳播類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交通部交授觀企字第11320011551號令修正發布第5、7、8、10、11、13、16條條文及第12條條文之附表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