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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觀光傳播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1182007564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之附表一、第6條條文之附表二、第7條條文之附表三、第8條條文之附表四、第9條條文之附表五、第10條條文之附表六、第11條條文之附表七、第12條條文之附表八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2982號公告第5條、第5條附表1、第7條、第7條附表3、第8條、第8條附表4、第10條、第10條附表6、第11條、第11條附表7、第13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附表8、第16條、第16條附表9所列屬「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15日起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交通部交授觀宿字第1130601351號函勘誤第6條條文之附表二之項次二
  • 第 5 條
    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 除位於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由直轄市政府依附表一之規定裁罰外, 其餘之國際觀光旅館業及一般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一 之規定裁罰。
  • 第 6 條
    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直轄市 或縣 (市) 政府依附表二之規定裁罰。
  • 第 7 條
    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 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三之規定裁罰。
  • 第 8 條
    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 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
  • 第 9 條
    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 府依附表五之規定裁罰。
  • 第 10 條
    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 依附表六之規定裁罰。
  • 第 11 條
    領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 依附表七之規定裁罰。
  • 第 12 條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本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規定者,由水域 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依附表八之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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