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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法綜字第10132708700號函修正第9、10點條文;並自101年9月18日起實施
  • 九、本府各機關研擬制定、修正或廢止自治條例,未確實依本注意事項進行法規影響評估者 ,本府法務局得通知其補正,未能於相當期間內補正者,得予退回暫緩審議。
  • 十、本府法務局應適時宣導法規影響評估作業方式,並提供法規影響評估範例予各機關參考 ,協助各機關進行法規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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