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本總隊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一級工程師、科長、二級工 程師、二級管理師、股長、三級工程師、三級管理師、四級工程師、四級 管理師、助理工程師及助理管理師。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4-01-1005
自治條例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26594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及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