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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6-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143005646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及第7點條文之附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三、活動方式: (一)各機關(構)學校現職員工、退休人員及眷屬均得自由報名參加各 隊社活動;並應落實性別友善原則,不得因性別、性傾向、性別認 同、性別表達或性別特徵而有任何形式之歧視或差別待遇,以建立 多元共融、友善關懷之活動環境。 (二)各隊社活動以經常性為主,應利用例假日或公餘時間舉辦各種活動 ,並配合慶典舉辦各項比賽、表演或展覽。 (三)各隊社置領隊 1 人,由機關(構)首長或同仁擔任之,並由領隊 遴選其他適當同仁擔任總幹事、幹事、負責策劃及推展事宜。各隊 社承辦機關(構)或領隊異動時,請通知本府人事處。 (四)各隊社應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擬訂次一年度「活動實施計畫」( 含年度目標、活動內容、預期績效)及填具「活動狀況基本資料表 」免備文逕送本府。本府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核定,各隊社應切 實依照核定後之「活動實施計畫」實施;每 6 個月或活動結束後 ,填具「活動情形及成果表」(含活動照片)併經費支出憑證報府 核銷,至遲應於每年 12 月 15 日前完成全部經費支出報府核銷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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