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提倡員工正當休閒活動,調劑同仁身心,促進情感交流,培養 團隊精神。
- 二、隊社成立與解散: (一)成立隊社:申請成立隊社應有本府不同機關(構)員工 30 人以上 聯名發起,訂定章程。其內容應包括隊社宗旨、組織、社員及活動 概況等,經簽奉市長核可後,始准成立。 (二)解散隊社:各隊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散之。 1.隊社得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解散。 2.年度內未按計畫舉辦活動,如無正當理由且經查證 3 次者,本 府人事處得簽請市長解散。
- 三、活動方式: (一)各機關(構)學校現職員工、退休人員及眷屬均得自由報名參加各 隊社活動;並應落實性別友善原則,不得因性別、性傾向、性別認 同、性別表達或性別特徵而有任何形式之歧視或差別待遇,以建立 多元共融、友善關懷之活動環境。 (二)各隊社活動以經常性為主,應利用例假日或公餘時間舉辦各種活動 ,並配合慶典舉辦各項比賽、表演或展覽。 (三)各隊社置領隊 1 人,由機關(構)首長或同仁擔任之,並由領隊 遴選其他適當同仁擔任總幹事、幹事、負責策劃及推展事宜。各隊 社承辦機關(構)或領隊異動時,請通知本府人事處。 (四)各隊社應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擬訂次一年度「活動實施計畫」( 含年度目標、活動內容、預期績效)及填具「活動狀況基本資料表 」免備文逕送本府。本府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核定,各隊社應切 實依照核定後之「活動實施計畫」實施;每 6 個月或活動結束後 ,填具「活動情形及成果表」(含活動照片)併經費支出憑證報府 核銷,至遲應於每年 12 月 15 日前完成全部經費支出報府核銷作 業。
- 四、活動經費:各隊社舉辦活動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酌予補 助,撙節使用。除上述補助經費外,得收取社員活動費用,以充裕經 費,俾利活動推展,惟收支狀況應定期向社員公開徵信。
- 五、活動訊息及報名方式:本府人事處彙整各隊社活動狀況基本資料後, 編製「各隊社活動狀況一覽表」及各隊社活動訊息,公告於本府人事 處網站(https://dop.gov.taipei)之休閒隊社專區,同仁可逕至該 網站閱覽及向各隊社承辦機關(構)報名。
- 六、場地租借:各隊社辦理活動時,如需租(借)用機關(構)學校場地 ,應先自行向機關(構)學校洽租(借),必要時得報請本府協助辦 理。
- 七、年度考核: (一)本府為辦理各隊社年度考核,請各隊社承辦機關(構)先行依「臺 北市政府員工休閒隊社活動考核評分標準表」(如附表)自評及填 具「年度活動紀錄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每年 12 月 31 日 前免備文逕送本府辦理考核。 (二)年度考核等第及分數: 1.優等:考核分數達 90 分以上。 2.甲等:考核分數 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 3.乙等:考核分數 60 分以上未滿 80 分。 4.丙等:考核分數未滿 60 分。
- 八、經費補助及分配原則: (一)經費補助原則: 1.一般補助:本府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分配,補助各隊社辦 理下列活動經費支出: (1)例假日或公餘時間舉辦之經常性活動。 (2)配合慶典舉辦各項競賽、表演或展覽等活動。 (3)舉辦本府跨機關之競賽、交流、聯誼及公益性等活動。 (4)以本府隊社名義組隊參加中央機關或他縣市政府舉辦之競賽、 交流、聯誼及公益性等活動。 2.專案補助:依活動辦理時間予以分配,補助各隊社辦理下列活動 經費支出: (1)以本府代表隊名義參加中央機關或他縣市政府舉辦活動。 (2)配合本府舉辦非例行性公開活動。 (二)經費分配原則: 1.依各隊社「活動實施計畫」及年度考核結果於本府人事處編列預 算額度範圍內分配。 2.各隊社每年度經費分配係採近二年之年度考核結果相較,每增( 降)一等次酌予增(減)列各隊社一般補助經費 3%至 5%;如 等次未增降或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停辦年度考核,經費分配 以維持前一年度數額為原則。
- 九、獎懲: (一)獎勵:各隊社經本府年度考核成績前三名者,各該隊社承辦人或協 助有功人員酌予議獎,第一名核予記功一次 1 人、嘉獎 2 次 1 人,嘉獎 1 次 2 人;第二名核予嘉獎 2 次 2 人,嘉獎 1 次 2 人;第三名核予嘉獎 2 次 1 人,嘉獎 1 次 2 人之獎 勵。 (二)懲處: 1.各隊社舉辦各項活動,由本府人事處隨時派員督導之,如有發現 年度內未按活動計畫展開活動者,第一次查證,給予書面警告; 第二次查證,當年度經費尚未核銷部份,不予核銷。 2.推諉塞責者,酌予議處。
- 十、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人事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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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143005646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及第7點條文之附表;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