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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4011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3631600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
  •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
  • 第 7 條
    使用人行道設置露天座應繳納使用費及相當於二個月使用費之保證金。 使用費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五條規定, 按申設人行道土地當年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及二分之一晴雨係數計算之 ,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 每月使用費等於核准使用面積乘年息百分之五乘公告地價乘二分之一 乘十二分之一。 二 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許可使用期間未達三個月者,使用費於開始使用前一次繳清;期間在三個 月以上者,以三個月為一期,於每期開始前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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