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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5-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270900號令修正發布第2、4、5條條文;新增第5-1條條文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第 4 條
    身心障礙者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權益受損時,得向社會局申請協調 。
  • 第 5 條
    申請協調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書面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以言詞申 請者,應製作言詞紀錄。 前項申請書或言詞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 章: 一 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通訊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 話及服務單位。 二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並應檢附委任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 申請協調之事項及案件事實。 四 申請日期。
  • 第 5-1 條
    申請協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 申請書或言詞紀錄不合前條第二項規定,經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 正,屆期未補正。 二 非在本市權益受損。 三 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以同一原因事實重行申請協調。 四 協調案件業經訴願或司法程序為實體審理且已處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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