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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3-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1143076262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14年8月1日起生效
  • 五、本局每年委由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辦理一次標竿學校之評選及獎勵, 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九月。 經評選通過之學校,得於獲獎後第四年起重新申請參加評選。 經評選通過且持續精進具有成效之學校,得於獲獎後第三年起,依第 四點所訂條件,提出具體績效成果,申請鑽石級標竿學校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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