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處理人民檢舉或陳情案件當事人之身分保 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八點、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等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3-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政字第10440395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