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住宅之出租及出售收入。 二 住宅貸款本息及違約金收入。 三 標售或標租住宅社區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或土地之價款收入 。 四 土地開發增值及權利金收入。 五 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收入。 六 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七 本基金孳息收入。 八 金融機構及其他基金融資之款項。 九 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都市計畫容積獎勵所受捐贈或回饋之收入。 十 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出售之收入。 十一 其他收入。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8-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14017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