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清潔人員,在當月執行勤務核有過失,經提考績(核)委員會懲處, 有申誡一次以上處分者,依下列標準扣發: (一)受申誡一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一。 (二)受申誡二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二。 (三)受記過一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三。 (四)受記過二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四。 (五)受記大過以上處分或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4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143000317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